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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聚合氯化铝标准建议

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2/11/16

  聚合氯化铝(PAC)已成为许多水厂使用的净水剂。目前,国内监测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有两个,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、检疫局2009年发的GB 15892-2009 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(以下简称“国标”);二是卫生部制定的《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》,2001年9月1日起施行(以下简称“规范”)。这两个标准不一致,执行标准的政府机构也不一致,这使生产PAC的厂家和使用PAC的水厂就无所遵从。按GB 15892-2009 执行,镉、铅、Al不合格,按“规范”执行,汞、铬不合格。为什么会出现此类现象呢?主要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方法,为此,对聚合氯化铝产品的评价,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,对两个标准提出几点建议:
  一、对GB15892-2009国标的建议
国标共规定了十项指标,其中五项为功能性指标(氧化铝、盐基度、密度、不溶物、pH值),五项为有毒有害指标(砷、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)。
  1、关于pH指标。指标规定为3.5~5.0(10g/L水溶液)。我们认为此项指标可以取消,因为PAC的pH值与盐基度呈正相关,当盐基度到达国标规定的下限值40%时,pH值一般不会低于3.5,同样在盐基度到达国标规定的上限值90%时,pH值也不会超越5.0,即使超过,对水处理也有利无害,因为这时PAC对水的pH值降低影响减少了。
  2、关于密度指标。指标规定为≥1.12。我们认为此项指标也可以取消,因为在符合产品氧化铝质量分数≥10.0%,盐基度40-90%的情况下,根据我国目前所使用的原料主要为氢氧化铝及铝酸钙粉等,其产品密度不会低于1.12,若出现低于1.12,而其他指标又合格,则这样的产品会更清澈、更好。
  3、增加COD指标。由于市场上有部分PAC产品是用副产品盐酸生产的,有可能将毒性较大的苯系物、染料以及农药中间体等有机物带入产品,因而国标规定应采用工业合成盐酸,这是非常正确的。但标准中没有相应的检测指标,由于有机物种类繁多,很难检测。曾设想用气相色谱法,选用适当的色谱柱检测其出峰总面积,但是难度不小,目前PAC生产厂也不具备此条件。而采用检测COD(铬法或锰法) 则比较现实可行, 一些有机物会在COD值上反映出来。现行水质标准对耗氧量也有规定(CODMn≤3.0mg/L),因而在PAC标准中增加COD指标是合理的。若在PAC中复配入某种有机助凝剂,则另当别论。
  4、恢复硫酸盐指标。一些水厂在使用PAC过程中,发现储槽壁及管道中出现严重的针状结晶物,这主要是硫酸钙(CaSO4·2H2O),因为多数生产厂使用铝酸钙调盐基度,在产品中含有大量的钙离子,硫酸钙在水中的溶解度小, 但在PAC中的化学变化过程不甚明确,造成产品运至水厂后,会在设备中逐渐析出。因此在产品中规定SO42-限制值,对保证水厂设备正常运行是有必要的。
  5、适当放宽氧化铝质量分数指标至8.0%。水厂在使用液体PAC时,多数是稀释后再投加,上海水司一般稀释成3%(Al2O3),美国水厂稀释成0.5%(Al2O3),即稀释3-20倍后使用,放宽后对水厂实际使用毫无影响。放宽后卫生毒理指标( 砷、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)以及供需双方计价仍应折算成10.0%。这对利用国家铝矿产资源及降低生产成本,节能降耗等方面都是有利的,对研制多元聚铝新产品也创造了条件。
  6、增加混凝效果指标。PAC主要功能是对原水的去浊作用,通过混合、反应、沉淀、过滤,使水质达到较可能低的浊度值,同时减少了微生物等吸附量。也希望形成的矾花粗大紧密,沉降快易于过滤,对延长过滤周期,减少反冲洗及污泥处理均有好处,也就是许多研究工作者的追求目标。新国标增加了附录A(混凝性能的判定),显然强调了这一主要功能,但能否有具体的量化指标?由于原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各异,反应条件影响大,要制定量化指标及评价方法有难度,建议能否用高岭土,纯水配制规定浓度的人工原水(如100mg/L),用附录A的方法,在20-25℃水温,用国内通用的六联搅拌机进行混凝试验,投加某一剂量(如1mg/L) 的Al,要求达到澄清水的浊度为1NTU。有些水厂片面考虑性价比,用混凝效果差,价格便宜的PAC,用增加投加量来使浊度达标,殊不知增加投加量的同时,带入水中的杂质(如铝离子)也多了,对人体有害无益。如果量化指标有困难,是否可以用文字表述,例如“水厂水质部门对来自各方的净水剂应进行混凝试验对比,根据试验对比数据,有权择优选用(适当考虑性价比),有关领导应充分尊重水质部门的意见。”不可否认,在目前有少数水厂领导凭关系,凭上层领导意志决定取舍,而不是将千家万户的饮用健康放在前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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